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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与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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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2 10:04:1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辽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云南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与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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