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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聊城博悦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与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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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16 09:59:0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聊城博悦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聊城博悦商贸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票款103,880元,并支付以103,88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聊城博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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