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保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723号原告陈岐山诉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深圳市保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嵘领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7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陈岐山购房款309221元。
二、由被告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岐山以309221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三、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深圳市保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
四、由被告昆明嵘领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保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应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陈岐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3234元、保全费2243元、保全担保费1200元,由被告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深圳市保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嵘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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