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利波:
本院受理原告尹琪诉你与邱丽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的要点是: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云A5220(车架号为:LSYAFAAA3HG343632)金杯海狮X30L的车辆;如不能返还,则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因购买车辆支付的款项54082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3500元/月计算的车辆占用费,签署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8月15日为:77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4年1月4日上午9:30分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承办人:陈琳
电话:0871-6791980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