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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告我,我告你?私自扣车抵债起纠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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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1 16:07:45 打印 字号: | |

【普法强基在行动】你告我,我告你?私自扣车抵债起纠纷,判了……





货款被拖欠

老板私自扣车抵债

先后经历两场官司

结果如何?




案情简况 )

杨某从事大棚蔬菜种植,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杨某分多次从嵩明某农资经营部赊购价值25336元的化肥、农药等。经农资经营部催讨,杨某未能及时支付货款。


2018年3月23日,农资经营部到杨某大棚讨要货款时,只有王某(杨某雇佣的工人)在,遂书写了一份《抵押协议书》交由第三人王某签字,该协议中载明:因欠农资经营部农资款25336元长期未还,自愿将汽车一辆、电动车一辆抵押给对方,直到还对方全部农肥款……同日,农资经营部将杨某车辆及电动车拖至自己家中


图源自网络


后杨某找农资经营部协商,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杨某在没有还清农资欠款前,不得将基地私自处理,包括转让、出租;杨某将租地合同押给农资经营部,并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欠款,逾期不付,基地由农资经营部处理。


杨某还是未按时付清货款,2018年8月,农资经营部起诉了杨某,嵩明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农资经营部的诉讼请求,2019年3月,杨某履行了付款义务


此后,双方因车辆返还问题发生争执并报警。2019年6月13日,农资经营部按派出所要求将汽车及电动车拖到派出所,但双方因车辆被拖走期间的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派出所又告知杨某于2019年6月17日前到派出所取回车辆,但直至2022年11月19日,杨某才取回了车辆并进行修理。


2023年2月,杨某向嵩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资经营部承担车辆的维修费28890元、折旧费32620元、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租车费28000元等。

索赔这些费用会得到支持吗

下面

我们跟随法官一起计算

01
维修费

被告扣押原告车辆的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派出所于2019年6月14日告知原告在2019年6月17日前到派出所取回车辆。故至2019年6月14日止,车辆已不在被告的控制范围,因而被告应就占车辆451天的损害进行赔偿;又因被告未及时取回车辆,导致车辆的损坏加剧,故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的50%(28890 元×50%=14445元)。

02
折旧费

本案车辆在案涉时间段内,并未进行使用,其贬值部分仅是由于在案涉时间段内长期停放未使用,导致车辆的部分零件老化或损坏,对于该部分零件的老化或损坏,原告已主张了维修费,所以对于该部分的折旧,法院不予支持。但车辆的贬值还应考虑车辆的年限,故法院酌情认定案涉车辆的折旧额为车辆总价的30%,折旧年限为15年(69900元×30%÷15年÷365天×451天=1727元)。

03
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租车费

因被告扣押车辆,确给原告的出行带来不便,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租车费用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租车费用为每天16.67元(500元/月÷30天),符合市场情况,故法院支持被告赔偿原告的租车费用为(16.67 元×451 天=7518元)。


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遇到财产纠纷,应当通过和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擅自扣留他人财物,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承担返还、赔偿等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