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镇江易卓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镇江聚合装饰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郑州轩骄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易卓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曲靖开发区犇犇五金经营部、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镇江聚合装饰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400,000 元及该款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 7376 元,由被告郑州轩骄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易卓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曲靖开发区犇犇五金经营部、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