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瞿燕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思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5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一、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至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4年1月4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七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