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宁波驰琰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盛通志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宁波驰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陕西盛通志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23165元。
二、由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宁波驰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陕西盛通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以12316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2764元,由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郭平法官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