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无锡宏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水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明金巨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宏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鼎泰蓝星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廊坊赛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江苏水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5万元。
二、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明金巨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宏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鼎泰蓝星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廊坊赛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江苏水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300元,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明金巨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宏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鼎泰蓝星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廊坊赛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郭平法官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