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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幸金志诉金广忠、云南睿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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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1 15:40:1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金广忠:

原告幸金志诉金广忠云南睿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694-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金广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幸金志劳务费60303元。

二、驳回原告幸金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8元,由被告金广忠承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二十一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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