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方: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与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财保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方所有的在价值人民币13885.38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和执行。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方: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与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财保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方所有的在价值人民币13885.38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和执行。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