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省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同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沐阳县禾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782号聊城市东昌府区国军轴承配件销售部与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同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湖北省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沐阳县禾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国军轴承配件销售部票据金额106277.48元及利息(以106277.4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同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国军轴承配件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2426元,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同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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