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天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691号原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诉你与云南云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15000元;并支付以3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6162元,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电话:0871-679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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