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景淼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创联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631号原告济南市钢城区春雪物资经营部与被告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景淼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海南景淼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创联建材有限公司、枣庄广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景淼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创联建材有限公司、枣庄广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济南市钢城区春雪物资经营部票据金额168,974.2元及利息(以168974.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济南市钢城区春雪物资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680元、保全费1410元,由被告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景淼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创联建材有限公司、枣庄广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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