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州宝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381号原告东营开发区瑞凯网络技术服务中心诉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宝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东营鲁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东营轩泊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29140元及利息(以12914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930元,由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东营鲁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电话:0871-679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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