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086-1号原告费县润亿板材厂诉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环通工贸有限公司、云南远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华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0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环通工贸有限公司、云南远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华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费县润亿板材厂票据金额500000元;并支付原告费县润亿板材厂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电话:0871-679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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