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佟利平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46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
一、由被告周爱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佟利平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219.64元;
二、由被告武会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佟利平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1219.64元;
三、驳回原告佟利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元,由原告佟利平负担1250元,由被告周爱国负担631元,由被告武会朋负担63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