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外良:
本院受理原告曾友谊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由被告张外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友谊货款16,695元。案件诉讼费218元,由被告张外良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