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家友: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606号原告陈盛英诉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1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孙家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陈盛英撤销御景新城项目一期21台地11栋3号的商品房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即撤销御景新城项目一期21台地11栋3号的商品房登记在孙家友名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二、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陈盛英办理御景新城项目一期21台地11栋3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协助办理产权证。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4元,保全费4004元,两项合计9388元,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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