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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伟、赵庆仙诉洪开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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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10 16:55:1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洪开旭:

原告章伟、赵庆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洪开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章伟、赵庆仙货款12700元。

案件诉讼费76元(已减半),由被告洪开旭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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