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洪开旭:
原告章伟、赵庆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洪开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章伟、赵庆仙货款12700元。”
案件诉讼费76元(已减半),由被告洪开旭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