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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艳梅诉师文成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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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14 16:44:1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师文成:

原告陶艳梅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准予原告陶艳梅撤回对被告师文成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陶艳梅承担。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