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福建省润和德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437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润和德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阜兆物资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57684.90元。
二、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润和德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阜兆物资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票据款清偿日止的利息,以257684.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5200元,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