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鸿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长友冲床销售中心诉你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410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长友冲床销售中心票据金额178069.68元及利息(利息以178069.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云南谭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鸿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长友冲床销售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862元,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谭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鸿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