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昆明堃之源施工专业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诉昆明堃之源施工专业作业有限公司、左永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539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6576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76576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3年9月1日为2155元;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703.8元;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权利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
4. 本案的案件上诉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93934.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3年12月29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