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双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丁柳均:
本院在办理张发国与昆明双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1)云0127执2365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发国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丁柳均为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云0127执异35号案件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追加丁柳均(2021)云0127执23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