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敏: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经开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 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经开区支行借款本 金 111,676.61 元、该款自 2016 年 3 月 15 日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的利息 1,263.89 元,及自 2023 年 6 月 21 日起至全部 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所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经开 区支行在上述欠款范围内对位于嵩明县杨林职教园区学府 名邸一期 8 幢 1702 号房屋处置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 128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