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峰旭: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348号原告孟奕帆诉你、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峰旭、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51318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10: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