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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伟诉陈晗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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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09 19:30:1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陈晗

原告李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准予原告李伟与被告陈晗离婚;

案件诉讼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伟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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