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肖建:
本院受理原告先永光、先子仁、姚富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于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1月9日三台挖掘机的租赁费,共计100000元,大写(壹
拾万元整〉,及逾期支付利息。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2月16日三台挖掘机的租赁费,还未结算。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三台挖掘机来回拖车费,共计30000元整,大写(参万元整)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