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欣:
本院受理原告戎菊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一、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元,及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45%〉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6304元,本息合计92304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