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戚俊祥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吊车租赁费人民币106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