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家博:
本院受理原告杨艳伟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一、请求判令被告沈家博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9000元整。二、按照年利率4.55%支付延期履行产生的利息。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沈家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