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沪清商贸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沪清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万元。
二、由被告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沪清商贸有限公司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8898元,由被告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人:郭平法官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