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昆明市五华区盛宏源砂石料经营部:
原告云南三明鑫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承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被告云南承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做出的(2023)云0127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的要点是:
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7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一审原告(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杨劲松
联系电话:0871-679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