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市五华区盛宏源砂石料经营部:
原告云南三明鑫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承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盛宏源砂石料经营部、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承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云南三明鑫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50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昆明市五华区盛宏源砂石料经营部、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承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