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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3)云0127民初2447原告永康荣缘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沾沛建材有限公司、海南正荣生贸易有限公司、新晃恒源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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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2:0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郑州沾沛建材有限公司新晃县恒源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云0127民初2447原告永康荣缘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沾沛建材有限公司海南正荣生贸易有限公司新晃恒源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永康荣缘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0元

二、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永康荣缘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4434元,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月十九日

 

 

电话:0871-6792171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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