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皓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339号原告原告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与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9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山浩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600000元;并支付原告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9800元,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山浩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电话:0871-679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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