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定制商品迟迟不交货,退回定金+支付利息!
定制商品后
生产商一拖再拖
定金已经交了
难道任商家无期限地拖着吗?
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这样判决
案情简况
之后
双方就配件的修改问题进行了沟通
交货日期也往后推了一些
然而
接下来便是遥遥无期的等待
A模具公司是否应向苏某退还模具制作款并支付利息?
原告与被告就定做模具事宜达成意向,初步定于2022年2月25日前交货,次日,原告将定金50000元付至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至此,原告按双方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及时制作模具向原告进行交付。
被告方作为模具生产加工企业,对模具生产销售过程较为熟悉,在与原告方达成合同意向时应就模具交付时间作出承诺并按约履行,即便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对合同约定事项作出修改,被告也应按照修改意见及时向原告反馈可能发生的延期交付后果,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曾多次就模具图纸,开工时间等事项进行沟通,被告不仅未及时向原告提供图纸,且在原告询问模具制作进度时回答含糊不清,也未及时向原告告知影响其制作进度的合理理由。
自原告向被告预付模具款已经过去两个多月,被告的此种行为导致原告作为模具定制方,不仅无法按双方协商的时间收到模具,更无法判断被告是否能按照其期待的合理期限交付模具。
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不再履行合同具有合理性,且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由被告A模具公司返还原告苏某模具制作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4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判决后,被告A模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定制消费因其具有个性化、针对性、时效性的特征,与通常购买商品的消费模式并不相同。消费者在与商家沟通过程中应当订立书面的购买合同,就合同个性化定制的内容,交付时间,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的约定,及时与商家接洽合同履行的进度;商家也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承诺的时间及时向消费者交付商品,否则不仅要如数返还定金,还要支付消费者相应的损失,已制作的个性化的定制商品损失也要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