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鸿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140号原告杨燕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燕与被告云南鸿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营合同书》;
二、由被告云南鸿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杨燕支付的装修费5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杨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鸿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