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801号原告昆明原之上广告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拒收邮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原之上广告有限公司定作费95946.1元,并支付原告该款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昆明原之上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