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季顺成:
本院受理原告普菊芬与你及被告王忠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512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答辩状及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季顺成、王忠芬偿还原告肥料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上午9:30。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