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网上租手机嫌贵“断供”还“拒还”,嵩明法院这样判
随着社会的发展
共享经济随处可见
共享自行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
如今
手机租赁服务也因应运而生
但
用着用着纠纷也就产生了
嵩明A电讯店是某租机平台的入驻商家。2023年3月,黎某通过某租机平台向A电讯店租用了一台全新iPhone14ProMax,双方签订了《租赁服务协议》,约定总租金5604元,已付押金150元,租期为12个月,月租金425.33元。租赁期间若黎某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个自然日,则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黎某支付买断款。买断款=买断价(11249元)-已付租金-已付押金。
图源自网络
黎某于2023年4月签收了该设备,支付了第1期租金后,便再未支付过任何租金,也不愿归还手机。截止2023年7月30日,黎某已逾期超90天。A电讯店多次催讨协商无果,遂诉至嵩明法院要求黎某按约支付买断款。庭审当天,黎某缺席庭审,庭后又表示租机金额过高,不愿意继续支付费用。
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租赁手机并签订了《租赁服务协议》,约定了租金及买断手机的情形,现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90天,原告要求其按约定支付手机的买断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最终判决由被告黎某支付原告嵩明县A电讯店iPhone14ProMax的买断款10673.6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许多人喜好网络上分期、租赁等“低成本”的消费方式,但要注意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消费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买卖(租赁)双方在进行交易时,都应该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自身义务。在此提醒大家,在进行网络平台租赁活动时,要选择有正当资质的平台,谨慎考量合同内容,还要衡量自己的经济实力,莫要贪图一时享受,超前消费后又无力承担,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