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克雄、嵩明职业教育基地七掌柜火锅店: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491-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李克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自2021年4月6日至2023年3月12日的管理费15,674.36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6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克雄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