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昆明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066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67510.80元。
二、由被告昆明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9日起至上述佣金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594元,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