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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晓鑫与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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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22 15:09:3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登帅:

申请人胡晓鑫与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诉前调确4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由黄登帅于2023年7月31日前返还胡晓鑫租金人民币15600元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