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登帅:
申请人胡晓鑫与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诉前调确4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由黄登帅于2023年7月31日前返还胡晓鑫租金人民币15600元。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