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程鑫:
原告保应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程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保应冲借款本金5,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3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程鑫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