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金忠: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338号原告陈自文诉被告叶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起诉时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09年2月6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009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6日的利息暂计算为1617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10时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