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龚润: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888号原告刘精崧诉龚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龚润立即归还原告刘精崧借款10000元;
二、判令被告龚润支付原告刘精崧逾期还款利息,暂计55元。(以借款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6月9日);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四营人民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