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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888号原告刘精崧诉龚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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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23 15:06:20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龚润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888号原告刘精崧诉龚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88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

准许原告刘精崧撤回对被告龚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刘精崧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