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潘郧栖: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363号原告李继强诉被告潘郧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起诉时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05564元;
二、由被告支付该款项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支付;
三、由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该款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代书费、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登3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3日上午10时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