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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363号原告李继强诉被告潘郧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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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3:3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潘郧栖: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363号原告李继强诉被告潘郧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起诉时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05564元;

二、由被告支付该款项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支付;

三、由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该款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代书费、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登3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3日上午10时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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